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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司法为民宗旨 全面加强海事法院派出法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0:17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在深圳召开

  2004年2月12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主办的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在深圳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十家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四十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领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广州海事法院院长金正佳分别作了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俞灵雨在会上作了题为《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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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司法为民宗旨 全面加强海事法院派出法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报告。

  海事法院自1984年设立以来,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审理了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件,不断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保障。为解决跨区域管辖带来的矛盾,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充分行使对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管辖权,各海事法院分别在其辖区内设置派出法庭。目前全国各海事法院共设立派出法庭22个。派出法庭建立十二年来,取得了可喜成就,设庭数量不断增加,队伍不断加强,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收案逐年增多。截至2003年底,各派出法庭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4598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747件,占收案总数的11.97%,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达14.25亿元人民币。派出法庭在全院的办案比重不断上升。(平均数)其中2003年广州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收案数占该院收案总数的58%,武汉海事法院为61%,青岛海事法院为57.39%。派出法庭的审判工作在海事司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用越来越大,带动和促进了海事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工作突出体现了司法为民、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宗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俞灵雨庭长在讲话中指出,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发展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7年就审时度势,提出要在2010年前把我国建成亚太地区的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规范管理,狠抓制度,优化队伍,完成基建,全面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为实现在2010年前把我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俞灵雨庭长同时强调,今后新设立派出法庭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要有一定的案件数量,年收案应保持在100件以上。第二,法官必须能够组成至少1个合议庭并设1名法警。第三,必须具有较好的审判、办公场所和必须的装备条件,能够正常开展审判工作。对已设立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派出法庭要立即进行调整,使其尽快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新设派出法庭要由海事法院提出意见,经所在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均不得擅设海事法院派出法庭。

  这是最高法院首次专门就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召开座谈会,对促进派出法庭的建设,规划派出法庭的发展和规范派出法庭的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参观了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并在深圳法庭举行了经验交流会。

  首届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选择在深圳召开,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深圳海运业和物流业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集装箱运输飞速发展。2003年,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已突破1000万标箱,一跃成为世界第四大集装箱港口;另一方面是因为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建设比较先进,办案和管理都比较规范。深圳法庭设立于1993年,是我国海事法院最早设立的派出法庭之一。深圳法庭建庭11年来,已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1294宗,诉讼标的金额达17.3亿元。深圳法庭受理的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比例较大,去年该庭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受案总数的49%。深圳法庭在办案规范化和管理规范化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涉案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也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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