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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火措施不当酿成火灾被判赔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1:53 齐鲁晚报

  据新华社杭州2月14日专电 浙江省湖州市的一家木器厂因为没有尽到防火安全的义务,导致他人停放在其厂内的汽车和货物被全部烧毁。近日,法院一审判处这家木器厂赔偿对方的损失共计17万多元。

  2002年9月24日,浙江嘉兴的一家运输公司载着一批杉木运至湖州南浔的这家木器厂。由于洽谈业务延误了时间,运输公司就将载着杉木的车停放在了木器厂的堆货场地上。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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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6时左右,堆货场地突然起火,运输公司的汽车连车带货被全部烧毁。

  事发后认定,火灾是由于木器厂内露天堆场东侧排烟管道破裂,管道中火星外流,引燃附近易燃物所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该厂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使发生火灾,并烧毁运输公司的汽车和货物,因此木器厂应对运输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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