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期担保公司30万担保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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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2:25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邹桂来源: 本报讯(记者邹桂 通讯员王斌)借款时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了担保函,约定如果被担保公司在接到银行通知7天后没有还款,担保公司将保证偿还。但借款合同到期8年后,银行仍没收回借款便向担保公司主张权利,顺义法院近日裁定,因诉讼时效过期,故免去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1994年5月,某试验厂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试验厂提供贷款30万元,借款期为1994年6月3日至1995年6月3日。同日,其担保公司为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约定:试验厂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在接到银行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保证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但借款到期后,试验厂和担保公司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银行将试验厂、担保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到期后,银行在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均未向试验厂和担保公司主张过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试验厂本应不再承担偿还责任。但1999年12月试验厂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在银行向其发出的催付通知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证明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试验厂应承担偿还责任。但银行却无证据证明担保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限超过后仍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故担保公司对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予以免除。法院依此判决试验厂偿还银行本金30万元及利息,同时免除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