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否率先试行陪审团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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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3:20 新京报 | |||||||||
广东人大代表提出相关建议,中央党校专家表示理论上有可行性 本报讯(记者李强傅剑锋)“深圳可不可以在全国率先探索陪审团制度?”昨天,广东省人大代表、深圳市南山区人大常委熊建明等代表在分组讨论中建议,为降低案件误判率,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真正做到审判结果公平、公正,法院系统应借鉴西方法律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并可在深圳市先试行。熊建明代表认为,法院系统如果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案
广东省人大代表、深圳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杰认为根据目前我国推行的法律体制,审判程序中施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有别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的。如果借鉴该(陪审团)制度,会与目前我国奉行的法律体系、体制有所出入,因此(建议)试行的可能性不大。 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中国著名法理学者卓泽渊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探索过程中,广东省人大代表提出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建议,是令人振奋的。在此之前,中国法学界已对中国是否应该实施人民陪审团制度做了很多讨论,但在这种场合提出的还不多。 如果以人民陪审团制度取代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他个人认为,在理论上是有可行性的。卓泽渊教授同时表示,如果广东或者深圳的法院贸然试验人民陪审团制度,将会有法律上的障碍。如果要试行这一制度,必须依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批准。 还需警惕的是,我们在试行陪审团制度的过程中,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所以如果要实行,必须要做符合中国实际的改造,防止出现“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水土不服现象。(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