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列出69种“行政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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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3:30 新京报 | |||||||||
推出《过错追究办法》规定,受理相关投诉要在15日内完毕 本报讯据《武汉晚报》报道《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将武汉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首次清晰界定为8个方面69种行为,仅对行政审批活动规定的应追究行为就有15种之多。
武汉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昨接受采访时说,武汉市制定的这份“行政追责”69条“过错菜单”基本涵盖了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所有容易出错的环节,相当于是给了百姓监督行政机关的一把尚方宝剑。 比如把一件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群众信访事项顺手丢到了一边,对一位前来办事的群众不理不睬,甚至上岗未按规定着工作制服,行政机关内这些并不鲜见的“小动作”都被列入了过错之列。 《办法》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责任人将分别受到9个档次的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暂停执法活动、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给予行政处分。 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接到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必须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予以告知。办事群众还可直接向监察机关提出投诉。 据了解,办法还规定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涉及3种人员,即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这意味着对一起行政过错行为,除要追究直接责任外,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的责任也难推脱。相关评论见A02版(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