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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突出”高考可加20分 操作细则尚未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3:4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考试院负责人认为并非新举措 操作细则尚未出台

  本报讯 今年高考“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者可以加分”的消息最近引起全国媒体关注,被认为是高招改革的一项新举措。而记者昨日从省考试院获悉,这项政策其实并不是什么新规定,早在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中就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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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随即查阅了1987年4月21日由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其中关于“录取”的第八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毕业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降低分数,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一)高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二)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三)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省考试院有关负责人说,今年规定的“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者可以加分”,与1987年《条例》中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以降低分数、优先录取在表述上虽有差别,但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根据该规定,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者最高可以加20分。该政策如何执行?考生具备怎样的条件可以列入这一优惠政策内?政策有怎样的评判标准?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我省还未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卿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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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1)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2)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4)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5)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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