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裁定:“天山福园”系传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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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8:05 华商晨报 | |||||||||
新闻背景 1995年初成立的“天山福园”以对外销售骨灰存放塔位为主要业务。2000年以来,有近两万名购买者陆续与“天山福园”签订买卖合同。2001年11月,一些购买者认为“天山福园”存在违规经营,要求与其解除合同未果。去年11月3日,“150名购买者诉天山福园”一案在东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同年12月10日,一审裁定“驳回起诉”,150人全部提出上诉
晨报讯(记者 经淼)本报曾报道的“150人状告天山福园案件”又有新进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下达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不服一审裁定 上诉! 对于“天山福园”案,东陵区人民法院曾于去年12月10日下达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驳回原告的起诉”的一审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经营行为名为买卖,实为传销骨灰存放塔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和《沈阳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明显超出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且1996年9月沈阳市工商部门曾对此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150名购买者和被定性为非法传销的“天山福园”都对一审裁定不满,遂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市中院受理此案后,将150起案件分成15组,由30名法官进行审理。 终审维持原裁定 驳回! 2004年2月2日至5日,二审庭前询问在沈阳市中院进行。昨日,一纸《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下发到了各上诉人及“天山福园”的代理人手中。 二审法院认为,依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塔位购买者与“天山福园”签订的“宝塔福位契约书”及经营行为,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但并非属民法所调整的买卖法律关系。“天山福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招聘为名,以虚假承诺误导客户购买骨灰存放塔位所产生的后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于法无据……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同时“天山福园”的上诉也有了结果: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原告被告仍不服 申诉? “工商行政部门并不认为‘天山福园’是传销。”150名塔位购买者的代理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的杜晋安、曹新京对二审裁定表示不满。150名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将继续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天山福园”的代理律师刘钧表示,法院的终审裁定给“天山福园”的利益带来了极大损害。如果被定性为“传销”,会使“天山福园”的正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代理律师表示将与“天山福园”管理者迅速就是否进行申诉展开探讨。 另讯 昨日记者从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晋安处获悉,在150名塔位购买者在东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又陆续有来自沈阳市各区的近500名购买者以同样理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近500名购买者在遭到一审法院“不予立案”裁定后,陆续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与150名购买者的命运相同,他们也都于近日收到了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定:“天山福园”属非正当经营,双方买卖关系中存在着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性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