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教师举报校长 校长反告教师侵权一审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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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9:07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2月15日讯(记者覃世默)7年前,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中学黄某等20名教职工联名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该校校长韦某。一年后,已调离该校并在县司法局当律师的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黄某等人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费3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本报去年12月21日曾作过报道)。 记者2月8日获悉,这桩历时7年的名誉侵权纠纷有了初步结果,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
1996年12月17日,该县保安乡中学黄某等20名教职工联名写了一份题为《关于韦××校长所作所为的报告》的举报材料,然后分别送给都安县教育局及其人事股、副局长、县委、县政府、县人大、乡政府、乡教育组等单位(部门)和个人。1997年初,经该县教育局、保安乡政府等部门联合调查之后,县教育局将韦某停职并调离保安中学。1997年9月,已在县司法局当律师的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保安中学20名教职工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费3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2003年12月15日法院才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该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享有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被告黄某等20人共同签名的《关于韦××校长所作所为的报告》的告状信,虽然大部分内容缺乏证据,但只送给党政一些机关、部门和领导,并未在社会上广为散发。而且,被告所控告的部分内容,原告本身虽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作为一个整体的学校仍然存在违纪问题,作为校长,自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也应该让下属有发表意见(包括正当的检举、控告行为)的权利。 文中虽言词过激,但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名誉侵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名誉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韦某不服一审判决,已于日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编:蒋秋 冯杰红(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覃世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