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法将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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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0:12 法制日报 | |||||||||
不再单独制定科技法和科技管理法 本报讯(记者吴坤)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作为“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科学技术法和科学技术管理法的议案,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认为,目前不宜单独制定科技法和科技管理法,建议在修订科技进步法时一并考虑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意见。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戴丽莉等10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科技进步法的议案。负责审议这些议案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科技进步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的科技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科技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发展科技工作的战略方针、体制和机制等重大问题都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调整和重新确认。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执法检查计划并已开展有关工作,教科文卫委将结合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就修改科技进步法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同时,建议国务院对修订科技进步法进行调研论证,尽早将该法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规划。 关于一些代表提出的制定科技法和科技管理法的议案,教科文卫委认为,国家颁布的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其配套的法规、政策,内容基本覆盖了科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对规范和推动我国的科技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存在的科技投入不足,科技队伍不稳定,以及科技项目管理、科技人员奖评、科技经费使用和监督制度有待完善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落实。因此,不宜单独制定科技法和科技管理法,建议在修订科技进步法中考虑议案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同时进一步加强科技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