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解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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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0:27 光明网 | |||||||||
田冰 文 胡锦涛主席在近日访问法国期间表示,中国政府已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公约的建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
《B公约》规定的应受保护的人权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自由、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动的自由、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迁徙自由、公正审判权、法律前的人格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自由发表意见权、和平集会权、自由结社权、法律前平等,等等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教授李红云说:“两个公约在权利实现方面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一般来说,《A公约》强调的是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介入;而《B公约》的重点在于个人免于来自国家方面的干涉和压制。” 用学者们的话说,《A公约》保护的是“积极自由”,也就是说,是公民要求国家、社会为他做些什么;《B公约》保护的则是公民的“消极自由”,也就是说,公民不希望国家、社会对他做些什么。相比之下,《B公约》对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如果说《A公约》是授予了政府某些权力的话,那么,《B公约》的主要宗旨则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因此,一般各国都是先接受《A公约》,然后才接受《B公约》的。 两项公约在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方式方面也有着不同原则规定。李红云解释说,《B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立即实现”的义务,而《A公约》只是要求缔约国承担“渐进实现”的义务。这是由于《A公约》中规定的许多权利有待于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发展。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则原则上都应该并且能够通过司法救济得到保障。 学者认为,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B公约》仍难以在中国的法院适用。因此,我国今后将面临着如何适用该公约的一系列国内法上的重大课题。(《新闻周刊》2004年第4期)(来源:文摘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