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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雨潇湘:不能为低保对象随意设置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0:58 温州新闻网

  编者按:鹿城区规定,低保对象从本月起每月至少要参加社区保洁、护绿、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4天。

  低保对象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低保对象每月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采取考勤制度,并作为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据之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益性服务的,民政部门将停发或减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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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保障金。下文是网友夜雨潇湘发表在温州BBS上的一个帖子。文章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温州网观点!这则新闻其实和都市报那则公安处罚所谓糊涂房东的新闻有部分相似的地方,即为低保对象领取保障金设置了一个门槛,其实质也就是为低保对象随意设置义务。低保对象只要其收入只要达到低保标准即可以领取保障金,这种保障金从大处着眼的话其实也就是保障一个人的生存权的问题。一个人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其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下,社会都要给予救助,这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这其实也是政府存在的职责之一。如果给低保对象附加额外的劳动义务,那么这种保障金的性质其实就已经发生改变,以某种代价要挟的公益服务已经不是公益服务了,称为有偿劳动更为合理。保障金也不能称为保障金了,称为工资更合理些。而民政部门出台这样的政策,其目的不过就是曲线剥夺部分低保对象的保障金罢了。在现实生活中,低保对象并不是一个什么很光荣的称谓,他们中的多数人比常人有更多的自卑感,为了领取那些少的可怜的保障金,每月还要四次参与劳动考勤,其中很多人一定会因为产生抵制情绪而放弃,这才是民政出此政策的实际目的。当然很多人会认为这样便宜了那些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而不劳而获的人,对此我同意cly的看法,社会应该允许部分不劳而获者的存在。哪些人是不劳而获者?严格的说那些在政府部门吃闲饭却享受着高收入的阶层更适合不劳而获这个称谓。没有人能够限制他们,却给穷的只能维持最低生存标准的低保对象设置种种限制,这是这个社会缺少良知的体现。(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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