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十二支民警被判三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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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2:59 深圳晚报 | |||||||||
新华社沈阳2月14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原治安支队支队长王志成利用工作之便非法获取猎枪、手枪、步枪等枪支达12支,经技术鉴定全部枪支中7支具有杀伤力。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日前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志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王志成曾担任葫芦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等职务。检察机关指控王志成于1999年至2002年5月间,非法获取各种枪支12支,其中包括1999年12月在葫芦岛市公安局
这些枪支2001年春节前,一直在王志成的办公室存放。2001年春节后,王将除手枪外的枪支均存放在其办公室旁的“扫黄”大队仓库内,这个仓库不具备存放枪支的条件。2002年6月下旬,王志成分两次将这些枪上交给治安支队枪管员登记入库,经技术鉴定,12支枪中共有7支具有杀伤力。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成身为治安支队支队长,明知自己没有12支枪的持枪证件,及12支枪是禁止私自持有的枪支,而且私自持有最长至两年多的时间,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共安全和对枪支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王志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王志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作者:记者范春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