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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29条预防职务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3:37 千华网-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田玮)正值我市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鞍山出台省内第一部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并于15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我市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也为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对我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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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共29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投资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人事任免、预算外收入和各种资金管理以及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招标投标活动等,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程预算决算的编制、合同签订、款项支付、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等环节,开展专项预防。

  《条例》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纪和涉嫌职务犯罪情况进行检举。有关单位对公民的检举不得拒绝、推诿,应当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移送有关单位。

  《条例》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关口前移,增强了预防工作的主动性,使预防效果更具前瞻性,标志着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1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要求全市齐抓共管,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一府两院”要主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同时要启动内部监督机制,更好地促进《条例》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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