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外地经营者 强收取保护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0:3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合肥人陈某今年37岁,三年前就因强买强卖做“霸王”生意而被劳教一年。在与前夫离婚后,陈与朱某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均不务正业,干起了专门敲诈外地经营户的勾当。2003年7月上旬,陈某、朱某采取“杀鸡给猴看”的把戏,纠集他人砸毁一外地人开的店面,然后向在姚公庙附近开设美容院的外地个体户收取保护费,有11家温州籍个体户业主慑于淫威,向陈某、朱某交纳150~200元不等的保护费。尝到甜头后,陈某、朱某一发而不可收拾,从7月中旬到9月中旬,向多名经营者强行收取保护费达56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朱某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一审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孙永祥 徐海燕)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