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调查水污染个案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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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3:03 京华时报 | |||||||||
作者: 朱四倍来源: 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通州一次受害者达万余人的“水污染事件”发生之后,一名受害者历时四个月独立调查,得出了与卫生监督部门并不完全相同的结论。他认为卫生监督部门的调查结论中忽视了应对此事件负责的另一方。
尽管目前这位独立调查者张宗仁的结论并未得到官方的认可,但是他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和更多居民的生命健康权所做的这些努力,对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的我国来说,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 我们的社会是个发展的社会,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需要更多的像张宗仁这样敢于较真、愿意较真的公民。尽管是个案,但此事对于公民意识的激发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 这种较真精神是一种可贵的公民意识,是建设法治社会所必需的。一方面,公民意识是构成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另一方面,公民意识是其他法治要素得以顺利运行的社会文化和心理基础,一个国家公民意识的状况如何,影响制约着其他法治要素功能的发挥。张宗仁的做法实际上是公民个人对其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 这一新闻还反映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能否再小点?在张宗仁维护自己和周围人群权益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张宗仁到通州区卫生监督所想要一本2001年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结果没有得到。后来,他四次前往卫生部,才购得一本《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为自己的理由找到了法律依据。这不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常态,对公民维护自身的权益是不利的。如果公民维权的成本大于自己不维权所受到的侵害,那还有哪个公民愿意去维权呢?公民维权的成本应该让每个公民都能“消费”得起,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更顺畅地反映民意,才能达到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