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工资支付规定 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将受到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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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4:07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史永庆实习生任明勇)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劳动部门为民工追讨工资的报道就频频见诸报端。今年又到求职高峰,昨天,来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的消息称,为了杜绝恶意欠薪再度发生,市里正在草拟《工资支付规定》。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张永祥处长介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在我国早有明文规定:按照《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同时,我市还制订了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4月,市政府发布了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分别执行每月320元、300元、280元和260元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这一标准今年可能作一次调整。 另外,据张处长介绍,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工人可以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部门举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透露,市里正在草拟的《工资支付规定》中,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将给予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