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部门不准经营报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6:0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通知 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管办分离和划转报刊加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报刊发行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各种便利,也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
通知指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必须实行管办分离的报刊人员、财务、发行全部分离。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等职务,已在报刊社工作或兼职的党政部门公务员,必须辞去公务员或辞去报刊社的工作和兼职。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报刊社记者站工作,报刊社也不得将编辑部或记者站设在或变相设在党政部门。党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和其它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将部门资金转入报刊社。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报刊发行、广告业务等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