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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还是依民意行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6:1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言人微

  政府行为应依法行政,还是应依民意行政,不言自明。继去年北京市在机动车车牌号尾数中取消“4”之后,今年又有泰州、广州、深圳等城市跟进。舆论认为,机动车车牌号尾数取消“4”,是“顺应民意”之举,彰显政府行为的人性化,值得提倡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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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也有人质疑:我就喜欢尾数带“4”的车牌号,取消了“4”,我咋办?(2月12日《新京报》)舆论的不一致说明了“民意”的不一致。也就是说,车牌号尾数取消“4”只是顺应了一部分人的“民意”,而对另一部分人的“民意”则并不顺应。那么,这项改革是否违背了部分“民意”?

  很明显,在“车牌号尾数”上,政府行为的“人性化”体现得有点过了,至少从法理上讲,是对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限制。问题其实很简单,要顺应民意,体现“人性化”,只要允许公民选择尾数不带“4”的车牌号即可,没必要一定取消“4”。

  政府行为应依法行政,而不能依民意行政。首先,政府行为应尊重权利。在权利面前,人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不能因人群与人群之间的大小而有所区别。“民意”与“权利”不是一个等量词,民意值得“重视”,而权利却必须尊重,政府行为不应“顺应”与权利相违背的所谓“民意”。

  认为“4”是个不吉利数字并不是“迷信”,不过是要维护一种心情。所以,允许公众避“4”,也是对公民观念的尊重,确实体现了某种“人性化”。但“尊重”要有限度,而车牌号尾数取消“4”,则明显超过了限度———对那些喜欢“4”的人来说,就谈不上人性化了。

  可以说,在车牌号尾数取消“4”上,在彰显人性化的同时,也彰显了政府行为的缺少理性。也许从某种角度而言,太注重于“人性化”,太注重于“制度创新”,就会过分迎合“民意”而忽视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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