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变更旅游合同 耽误登机游客不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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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8:28 东方网-文汇报 | ||||||||||||||||||
编辑同志:
读者宋德平 记者调查; 接到投诉信后,记者对这起旅游消费纠纷进行了调查。经查,这家公司未按合同“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规定操作;其次,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发团通知书上的候机时间与实际不一。旅游公司除向宋先生当面致歉外,同意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另依据合同约定“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进行赔偿,但宋先生对这一赔偿表示不服。 就这类赔偿问题记者咨询了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潘守平律师。他认为,这起旅游纠纷如按照旅游总价10%对游客进行赔偿依据不足,因为“七天之内通知”的时限应该是以通知书约定的集合时间为准,而游客获知并团及登机时间更改是在约定集合时间之后,由于合同没有注明这方面的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赔偿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日前,这起旅游消费纠纷经记者多次协调得到妥善解决,但旅游行业如何以诚信服务来吸引更多游客的问题,确应引起众多旅行社的重视。 本报记者沈耀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