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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变更旅游合同 耽误登机游客不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8:28 东方网-文汇报

      编辑同志:

      我于1月19日和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新、马出境游合同,并付清全部费用。1月30日我们一家三口按发团通知书上6:30集合的要求准时赶到浦东机场,却无人接应,直到上午9点钟,才打听到接团的旅游公司并非与我签订合同的这家公司,登机时间也改至16:20。虽然这家公司同意作出部分赔偿,但我认为这家旅游公司存在随意变更合同约定又没预先告知游客的违约事实,应予以全额赔偿。在对方不予接受的情况下,我不得不放弃了旅游计划。近日来我一直在与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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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涉且无果,特向你们求助。

      读者宋德平

      记者调查;

      接到投诉信后,记者对这起旅游消费纠纷进行了调查。经查,这家公司未按合同“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规定操作;其次,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发团通知书上的候机时间与实际不一。旅游公司除向宋先生当面致歉外,同意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另依据合同约定“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进行赔偿,但宋先生对这一赔偿表示不服。

      就这类赔偿问题记者咨询了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潘守平律师。他认为,这起旅游纠纷如按照旅游总价10%对游客进行赔偿依据不足,因为“七天之内通知”的时限应该是以通知书约定的集合时间为准,而游客获知并团及登机时间更改是在约定集合时间之后,由于合同没有注明这方面的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赔偿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日前,这起旅游消费纠纷经记者多次协调得到妥善解决,但旅游行业如何以诚信服务来吸引更多游客的问题,确应引起众多旅行社的重视。

      本报记者沈耀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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