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民意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8: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新闻背景:据《新快报》报道,从2月10日起,在深圳入户的新机动车号牌不会再出现“4”。车管处负责人说,此举是为了顺应广大市民拒“4”要“8”的传统心理,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而广州机动车号牌电脑随机选号库里,尾数中的“4”也已被删去。据悉,此做法今后将在广东全省推行。 此事引发社会广泛争议。2月11日,正在开会的一些广东省政协委员认为,这种做法滋
不可过于迁就民意 曹保印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应该而且必须充分尊重民意。可尊重民意并不就是无条件地“顺应民意”,更不是无理性地盲目迁就民意,尤其是在有些所谓的民意并不就是真正的民意,而只是假民意之名、行小团体之私利的时候。在我看来,就删去机动车号牌尾数中的“4”这件事而言,其根本原因正如一些广东省政协委员所说的,是不健康心态和迷信思想在作怪。在此情况下,所谓民意,也只是购车者这些小团体的“意”,并不就是大多数公众的“意”。以小团体之“意”代替或者混淆大多数公众的民意,其实质是对民意的轻视、违逆。顺应或尊重这样的假民意,影响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不堪设想。 由于历史的原因,民间文化是良莠并存的,这一点,人所共知。对此,政府更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努力以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的标准,倡导健康的、高尚的旋律,而不是为假民意所迷惑,甚至盲目跟风。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意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充分尊重,“民可载舟,亦可覆舟”已经成为大家的普遍共识,很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废弃、修改、制定、完善,正是在民意的推动下进行的。 然而,越是这样,就越要审慎对待民意。否则,很可能会出现引火烧身的后果。这就要求我们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如履薄冰的姿态,首先分清真民意与假民意,其次充分尊重真民意、修正或者揭露和批判假民意,最后在真民意的推动下果断拿出体现公众意愿、造福公众的行动。 应该给民意更多的空间 丛一 可以做一个这样的对比:在取消“4”的前后,选择车牌时,车主是高兴而归的多,还是满腹不快的多?我主观推测,取消之后,肯定是高兴的多。 即使一刀切地取消“4”有剥夺偏偏喜欢“4”者权利的嫌疑(在本人看来,大概很少有人会钻这个牛角尖),但相对于以往注定有人、且不在少数的人会轮上那个讨厌的“4”来说,取消“4”可谓是一个能让许多人解脱的好办法。 在无伤大雅的某些事情上,动不动上纲上线、神经紧张,大没必要。我们强调法治,这没错,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在规范社会生活的力量中,还有道德、民俗等诸多强大势力,我们同样不能忽视。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不能什么事、无论大事小事都往违不违法上靠。应该认识到,在调节社会行为的规范中,法律只是其中之一,绝不是全部。 我甚至认为,除非到了没办法的时候,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我们还是别动用法律的好。如果我们能找到更低成本的方式,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如果一味地将尊重民俗等同于宣扬封建迷信,实在有点过了。民俗学研究告诉我们,许多民俗均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即使那些我们现在看来有些可笑,或者被证明是没啥科学根据的民间风俗,也往往已融入了广大民众的社会生活之中,没必要花力气清除它们,因为它们实在对社会构不成什么危害。 国外有些星级宾馆不设“13”层号,因为西方人忌讳“13”。当然,那是商家的精明,与政府的行为不同。但在车牌号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有关部门顺应民意之举是明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