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区损失可获国家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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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9:32 新京报 | |||||||||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应对禽流感 综合新华社报道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的同时,国家采取了若干条相应的扶持措施。
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增加疫苗生产能力。针对目前疫苗供应紧张的情况,国家已紧急安排,应急扩大禽流感疫苗的生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结算和拨付疫苗资金,加强疫苗质量监管,统一调拨,确保重点。 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自今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从今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 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 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另据新华社北京电农业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新闻发言人发布昨日疫情称,近日湖北黄冈市、云南嵩明县各发生一起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上述疫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采取了扑杀和紧急强制免疫措施,疫情已得到控制。(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