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消协利用"举证倒置"为消费者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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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9:39 大众网 | |||||||||
本报青岛讯(通讯员 王军 记者 姜淑芹) 消费者从商场买的东西回家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如果商家不承认这是自己卖的货咋办?青岛市南区消费者协会灵活运用有关法规“举证倒置”的原则,使不能自证清白的商家承担了退换货的责任。 岛城市民张先生2月7日在青岛市区东部一家大商场花150元钱购买了一条香烟,当晚回家打开包装后发现烟丝已经发霉变质,次日张先生带上香烟和购物发票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消协受理后,召集张先生和这家商场的负责人进行了调解。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张先生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提供了已经明显变质的香烟和发票,发票确实是由该商场开具,并且商品名称和价格与现场实物相符,从张先生的角度出发,他足以证明自己的这条香烟确实是在这家商场购买的。如果商场对张先生提供的证据有异议,那么按照《山东省实施<消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提供消费者本人过错的证据,如不能证明是消费者本人的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根据这条“举证倒置”的原则,商场须有证据证明这条香烟不是自己所售,但商场负责人承认在自己售出的香烟上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标记,因此无法自证清白。最后商场同意按照张先生的要求办理退货。编辑:杨姝(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