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免征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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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10:11 生活报 | |||||||||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的同时,国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二、增加疫苗生产能力。国家将根据疫苗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控疫苗生产,满足防治工作需要。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上述企业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在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应及时足额退税。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 八、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共渡难关。 (据新华社电)(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