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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即合理”与“合理即存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10:15 沈阳今报

  毕舸在中国现行的语境里,“卖淫”和“嫖娼”不仅被视做不道德行为,而且被界定为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那么就会有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但是,卖淫嫖娼和非法同

  居、通奸的界限是什么?警方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如何界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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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4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在所辖区域内探索性地推出新的细化裁量标准,确定卖淫嫖娼界限,规范执法行为。据悉,这一新标准出台在全国尚属首例。(2月13日《光明日报》)

  金华警方此次的改革,大体是这样的:严格区分通奸、非法同居与卖淫嫖娼的界限,禁止对熟识人员之间通奸关系或非法同居关系按卖淫嫖娼处理。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进行合理分割,将违法行为分为几个档次,每个档次给予不同的认定和处罚。它的作用在于,在承认自由裁量权本身具有的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前提下,将“抽象”的权力内化为具体的操作标准。

  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法律从制定出来的时候就已经过时了。”新的法律关系不会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不去产生。所以,只有允许自由裁量的存在,才可以在此基础上,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条件,打下基础,这就有了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是,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既然自由裁量权是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那么作为这种权力的执行者,必须要学会“戴着法律的镣铐跳舞”,而不是真的去自由发挥。否则,自由裁量权就可能违背其初衷———更好地运用法律原则去保护公民权利,而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自由裁量权的泛滥,可能比其他的违法行为更具有破坏性。

  这次金华警方对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细化,实际上又回归了法律的原本宗义———法律还是要依靠一条条明晰而准确的法规,来规范人的行为。这里所指的人,不仅是违法者,也是执法者,或者更笼统说是所有人。在一个法规更加完备的社会,平民不担心执法者会滥用权力,执法者也不用担心自己的“自由裁量”被指责为不公。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即合理”,而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又必然要求对自由裁量权辅之以更具操作性的法规细则,“合理即存在”。依循这样的因果关系,法律与现实相辅相成的螺旋式发展道路才能铺就而成。

  同时,我认为,仅仅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标准细化,还是不够的,因为只要一种权力掌握在人手中,就有出现执行偏差的概率,除了事先预防外,事后追惩制度也是必要的。对于因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权行使主体,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使其不敢滥用自由裁量。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通过对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双方的责任追究,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促进其更好使用权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长负责制、公务员的执法责任制等。

  不仅是针对“卖淫”和“嫖娼”,也许,在任何一项行政执法行为中,自由裁量权都应当接受这样一个原则:最大限度地限制公权力行使的“自由”,是为了让民众享受更多合法权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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