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国家有关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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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15:3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16日电(记者王黎)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9月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意见提出,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将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意见提出,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同时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