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公安机关:通奸不再按卖淫嫖娼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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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16:59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据《光明日报》报道:近年来,卖淫嫖娼这种丑恶现象死灰复燃,由它所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也随之增多,卖淫嫖娼和非法同居、通奸的界限是什么?警方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如何界定和处罚?2月4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在所辖区域内探索性地推出新的细划裁量标准,确定卖淫嫖娼界限,规范执法行为。据悉,这一新标准出台在全国尚属首例。 长期以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民警办案中经常行使的一项权力,但由于
针对这种情况,金华市公安局经试点后,从2003年4月开始,逐步推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标准遵循处罚相当原则,对自由裁量的空间进行理性分割,将违法行为分为几个档次,每个档次给予不同的处罚,并根据违法者的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悔过态度等处以相对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处罚程度。目前,该市公安机关已分别在赌博、卖淫、嫖娼、偷窃等违法行为方面进行试点,这几类案件约占该市公安机关日常处罚量的80%,经过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熟识的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应不应该拘留?过去在对待此类问题的认定和处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和争议。金华警方针对这种情况也推出试行的新标准,严格区分通奸、非法同居与卖淫嫖娼的界限,禁止对熟识人员之间通奸关系或非法同居关系按卖淫嫖娼处理。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进行合理分割,将违法行为分为几个档次,每个档次给予不同的认定和处罚。比如,介绍、容留卖淫嫖娼二人以上,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容留卖淫嫖娼一人次,报送劳动教养或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上并处罚款5000元以下。卖淫嫖娼两人次以上的;卖淫嫖娼且患有性病的;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而向其卖淫嫖娼的应报送收容教育。因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五年内现又实施前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报批劳动教养。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原则上应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人员自动投案且仅符合收教起点标准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具有《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当地百姓对推出新的细划裁量标准大多持赞成态度,认为警方推出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明确了卖淫嫖娼界限,有利于杜绝民警执法中随意裁量和裁量不公,提升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