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损失600万元泉州一股民将受托方和监控券商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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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1:35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记者邱云峰)泉州市股民黄某2002年与湖北中融集团下属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泉州某证券营业部作为第三方,对委托理财的资产运作情况进行监控。2003年10月份,由于理财账户出现巨额亏损,黄某一纸诉状将中融公司和泉州某证券营业部告上泉州中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已于2月2日开庭,但未当庭判决。委托方意外损失600多万
据原告黄某介绍,2002年,他和几个朋友将1000多万元资金委托给中融公司理财,其后证券账户大量持有昌九生化600228股。让黄某意想不到的是,2003年9、10月份,账面亏损了500多万元,利息损失100多万元。当他找中融公司算账时,已人去楼空。 一位证券市场的资深人士透露,中融集团正是昌九生化的庄家。2003年9月22日至10月9日,昌九生化被牢牢地连续钉在8个跌停板上,16元的股价在9个交易日内最低降到6.2元,显然是庄家的资金链断裂导致股价崩盘。黄某就是在那种情况下亏损的。 据湖北当地媒体披露:武汉警方已宣布,因涉嫌诈骗银行3.1亿元,湖北中融公司董事长葛建飞(浙江台州人)等6名涉案人员均被抓获归案。监控方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第二被告泉州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在电话中说,他对于黄某将券商推上被告席表示不能理解。他认为,作为监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营业部在本案中的代理人杨律师认为,营业部只要履行了监管义务就不应负有赔偿黄某经济损失的责任。他还指出,三方监管在国内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本案并非个案。业内人士三方托管不保险 一位熟悉证券法的法律界人士解释,三方监管业务是指受托方有一定筹码(股票),委托方自愿为受托方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以监管者身份出现,资金委托方将资金、资金受托方将股票同时存入该证券公司专门开立的账户中进行操作。当亏损超过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为了赚取佣金和发展业务,部分券商很乐意扮演这样的角色,有时中介人还可能赚取一定比例的介绍费。 业内人士也透露,类似于黄某与中融公司签订的理财协议,委托方通常都可以得到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年利率视庄家筹资的难易程度达8%—12%不等。如果委托人账户上的资金低于保本线,第三方即证券公司可将双方账户上的股票同时变现,以确保委托人收益。 “连续的跌停导致无法变现,股价大幅度下跌常常突破协议双方的资产保本线,庄股的崩盘往往让保本措施成为一纸空谈。” 作者:邱云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