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资格执法为何上路“执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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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2:31 辽沈晚报 | |||||||||
新闻提示 在为去世的姥姥报丧途中,16岁少年晨晨距离家门口不远处“意外”死于撞车事故,事后有目击者证实,出事原因是由于晨晨在躲避路面交通局执法人员收费时,被对方一路猛追后因车速过快不幸撞死,此种说法遭到交通局负责人及几名当事人的矢口否认。
4名交通局的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委托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昨日上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已介入此案调查。铁岭县交通局负责人告诉记者,4人具备执法资格,并且执法行为系受交通局委托。而在铁岭市政府法制办采访时,一位负责人明确表示,铁岭县交通局的委托执法资格本身就已违法,4名执法人员根本不具备执法资格。 前方动态 昨日上午,记者再次赶赴晨晨的出事地点——铁岭县阿吉镇古城子村。此时在晨晨的二叔家中,他的姑姑、姑父、叔叔等亲属们正聚在一起,商量着孩子的后事及等待交警部门对此案件的调查结果。在人群中,晨晨母亲的两眼已经哭肿,目光呆滞,听到别人议论孩子的事情,反应迟钝。一位亲属称,她现在的状态好多了,只是她还无法接受儿子死去的事实。 “县交通局领导至今也没人到家中看望过,这让我们很伤心。”提到此处,亲属们仍显得很气愤。 检察院介入 外围调查取证正在进行 在古城子村内,铁岭县人民检察院的两名工作人员正在对两位现场的目击者进行调查。检察院法纪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检察院获知此事后当即介入调查,目前,正在进行外围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铁岭县交警大队,一位负责人称,事发后,交警部门正在积极的调查取证,几乎每天都有警察深入现场及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该负责人称,目前暂不方便介绍案情。 调查质疑 质疑一 县交通局长坚持四人具备执法资格,目的何在? 昨日,铁岭县交通局的几位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穆局长称,为强化执法力度,省市相关部门多次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经市法制办研究,从各乡镇在编人员中选取人员进行培训,由各乡镇交通办代收农拖养路费。春节前进行了5天的封闭培训,共有99人参加,其中69人考试合格。穆局长告诉记者,这些人的执法证在本周三四就可以发放。 穆局长称,宋洪久等四人隶属于铁岭县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是企业单位,隶属于县交通局。穆局长解释说,因为县交通局具备执法资格,是执法主体,所以其委托的部门也就相应的具备执法资格,因此四人完全具备执法资格,可以执法,并且交通办的人和在编人员也都具备执法资格。 就四人执法证件尚未下发就进行执法活动时,穆局长认为,因为征收拖拉机养路费相关部门一直没有明文规定,一直采用当地征收和县交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县稽查队负责清理收缴当地征收中的漏项部分。他们也是遵循老办法执行。 质疑二 哪条法律规定可以上路堵截执法? 提到路面执法的具体要求时,铁岭县交通局稽查大队韩队长说,执法人员绝对不允许从后面追车,而对于收费的对象,只要经过这里的车辆都可以进行收费。 而当记者要求其出示上路堵截执法的法律依据时,韩队长翻阅基本交通法规汇编后,也没有找到相关法规,最后他向记者表示,目前还的确找不到明确的规定。 质疑三 考试不合格为啥还留用? 韩队长告诉记者,为规范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法制办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执法证件。而在韩队长处,一张《辽宁省行政执法证》颁发登记表上,只是有宋洪久、王唯天、邢正三人的登记名字,而张晓迁的名字没有见到。 在县交通局,作为当事人的宋洪久等四人接受了采访。宋自称是交通局任命的稽查一分队队长,是铁岭县运输公司的职工,并表示自己通过培训掌握了各种执法知识,非常全面。宋说,以前一直在公司客运方面收费,抽调执法已有4年多时间了,但是执法证一直没有。宋称,如果对方拒绝接受交费,他们经常采用扣留行车证等办法。 经记者事后查询,自称业务精通的宋洪久的培训考试成绩为50分,属于不及格,邢的成绩为68分,另外两人没有成绩记载,韩队长解释说,宋的成绩不合格,需要重新补考,其中王唯天的试卷被抽到省里判卷了,另外张晓迁的名字为何没有自己并不清楚。 质疑四 四名当事人提及车祸说法惊人一致? 宋称,他们所属的一分队经常到分片区内收农拖养路费,几乎天天都去。提及事发当天的经过时,宋等四人均称没有进行过追车。邢正说,当时他们的车速在30—40迈左右,是在回单位吃饭的路上,而在归程中,根本没有看到晨晨撞死的现场,这四人的说法完全一致。 质疑五 政府法制办为何断言委托执法属违法? 报道见报后,引起了铁岭市政府有关领导的重视,并责成法制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法制办监督协调科一位负责人明确表示,铁岭县交通局委托收费的行为完全不合法,四名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该负责人称,按照《辽宁省行政证件管理规定》,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办理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即视为没有执法资格。 铁岭县交通局委托运输公司进行收费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备条件是,“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业务的人员,”委托行政组织必须签订行政委托合同,受委托组织必须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公告,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从事执法活动中,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 而该运输公司是企业,不具备受委托执法资格,县交通局委托其执法是违法的,这种委托未经县政府的公告。2003年8月,县政府对所属执法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公告,公告中未有该公司。 谈及4人执法资格问题时,该负责人解释道,这4人虽参加培训,但只是证明其具备调入行政执法机关的资格,不代表其有了执法资格。从事了4年多的执法行为,就是一直在进行违法执法活动,另外该负责人强调不是考试合格就能办证,还需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而在2000年全省行政执法大检查中,清理行政机构和执法人员,对不在岗位的合同工坚决清除。显然,该企业员工不具备执法资格。 律师再质疑 沈阳市和平区人大代表、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彩熠看到本报两篇报道后,非常震惊,他认为,在强调法治的今天,发生这样的惨剧是不应该的。 执法目的明确吗? 姜律师认为,本案交通局的执法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执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执法从本质上讲就是服务,或者叫做执政为民,不是公安侦查机关抓逃犯,就不能追赶,这实际上就是野蛮执法。 拦路截车合法吗? 交通局拦路截车检查本身就严重违法。国家三令五申不准在公路上随便拦截车辆实施检查,就是公安交警也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交通局如果设检查站要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是哪个机关都可以随便设站检查。如有突发情况临时检查也要经过批准,设立明显的标志。几个人开一台车在路边一停就拦车检查,这本身就是违法检查。 企业员工有资格执法吗? 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不合法。行政执法是国家公务人员代表国家执法,运输公司做为一个企业,这几名所谓执法人员实际是企业员工,根本就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假如交通局委托他们执法,交通局这种委托本身也是违法的。执法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交通局允许或批准、同意都不能使其获得执法主体资格。 执法过程为何忽视公民生命安全? 另外行政机关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有义务保障被执法人的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在执法中造成人民群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追究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就本案来讲,如果稽查人员确实存在追车行为,交通局作为行政机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执法人员”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逃脱责任吗? 不能认为当事人有过错而免除行政机关的责任。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它只对行为机关有要求,对当事人没有要求。本案由于当事人已死,无法核对当事人是出于什么动机不接受检查。如果当事人怀疑检查人员身份有问题,拒绝停车检查是正常的,不能说是“逃跑”。所以,不能说当事人有过错。 明星记者栾俊学 特别记者温俊勇 特派铁岭记者 赵天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