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县委书记“卖官”受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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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6:59 天府早报 | |||||||||
中组部通报包括海南原工商局局长在内的4起受贿案,并强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者的责任 据新华社电 中组部近日对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辽宁省宽甸县原县委书记商殿举、安徽省蒙城县原县委书记孙孔文、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马招德等4起领导干部受贿“卖官”案件进行了通报。
李铁成在任靖宇县代县长后特别是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其中借提拔调整干部收受110人的贿赂142.9万元。2002年12月,李铁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商殿举在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6.9万元,其中利用提拔调整干部、解决干部职级待遇等,收受30人贿赂人民币62.1万元。2003年12月,商殿举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孙孔文在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8万元,其中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15人贿赂折合人民币35.7万元,另有折合人民币24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3年10月,孙孔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马招德在任县委书记和省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2万余元,其中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13人贿赂折合人民币64万余元。2003年5月,马招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通报强调,要加大对违规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者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