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征地补充规定 集体宅基地每户不超100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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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8:02 新桂网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2月17日讯(见习记者廖艳云)记者昨日获悉,南宁市政府当日印发了关于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该补充规定指出,在第二片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住户,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提供集体宅基地的,可依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和回建:
被拆迁户可通过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在被拆迁住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并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集体宅基地上集中回建农民新村,集体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住户的房屋按货币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被拆迁户的集资建房面积控制在安置标准的200%以内;被拆迁住户的集资建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标准的150%部分,按集资建房实际成本结算,大于安置标准150%部分的,按同区域经济适用房价结算。 集体宅基地建筑用地标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每户最高不能超过100平方米。 农民新村建成后,由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拆迁户办理房屋产权证。 农民新村最低楼为四层,底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用房,收益分配按集资助比例进行分配,二层以上为集资助用房。 农民新村的建设限于30个月内完成(从被拆迁住户全部办理完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 责编:蒙卫芝 李俭芹(实习)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廖艳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