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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审判长却有两种判决 渎职判官被记过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8:08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南宁2月17日讯(记者韦义华)2月16日,广西区高级法院新闻处通报,媒体14日报道的“姐妹”判决书事件情况属实,并有了处理结果:该案审判长刘玉被记过处分,调离审判岗位。广西高级法院院长覃日飞就此要求,各级法院要认真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对媒体反映的事实,一旦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及程序予以从严处理。

  2月13日,柳州一诉讼当事人向记者出具了两份柳州市城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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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判决书判的是同一个案件,案号也一样,审判长都是同一个人,但判决书中认定的有关事实和判决结果却不一样。

  记者在该当事人提供的两份判决书原件上看到,它们都盖有一审法院的大红印章,审判长注名均为“刘玉”,书记员也都是“尹嘉嘉”,时间的落款分别是“二00三年十一月二日”和“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两份判决书所认定的内容不尽相同。如一判决书上认定“原告同意卖了设备6项”,而另一份却认定为7项;一份判决书上认定“(被告)使用的设备款4565元、无法交出的设备款25120元”,而另一份却认定为“(被告)使用的设备款3065元、无法交出的设备款26700元”。两份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更是相差甚远,一份判决被告赔偿24588元,而另一份则判决被告赔偿35812元。

  消息见报后,广西区高级法院新闻处领导立即向区高院领导作了汇报,并将信息向柳州市中院及城中区法院反馈。柳州市城中区法院院长立即责成该案的承办人当晚写出情况汇报。次日上午,该院召开党组会,对此事件进行研究并上报处理结果。

  城中区法院认为,报道属实,该案由法官刘玉主办,并独任审理。2003年11月20日该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4588元。原告收到判决书后,认为判决书上计算不对,刘玉通过核算也确认计算有误,即通知退回判决书,被告律师却没有退回判决书。

  2004年2月6日,刘玉通过重新核算,又制作出了一份被告支付赔偿原告35812元的判决,即出现两个判决结果。刘玉承认,由于工作不认真,在确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款项有误,本想下裁定予以纠正,但考虑到要改正的地方比较多,影响判决权威性,且经与双方代理人商量,双方均同意更换判决书,不另签送回证,遂用判决更正。

  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认为,承办人导致该案同时出现两份主要内容不同的判决书的做法,其根源不是简单的粗心大意,而是一种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乃至违反程序法及法院相关规定的行为,并认为这种貌似赢得效率的行为却是以牺牲程序的公正为代价的,就算不经传媒刊登传播,其对法律程序及管理制度的危害也是巨大的,遂作出严肃处理。

  责编:蒙卫芝 冯杰红(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韦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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