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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拿到了钥匙也要告你逾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8:20 都市快报

  都市快报驻宁波记者(见习) 严静

  都市快报讯宁波江东新世纪小区交付已有两年,但一直没有安耽过。原因是业主就“是不是逾期交付”的问题两次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但是,同一个问题,法院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第一次,业主胜了,第二次,开发商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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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纠纷,还是判决,核心都在于:有了《会议纪要》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证的房子,到底能不能交付。

  3业主胜诉后140名业主跟进起诉

  2003年1月,宁波江东新世纪小区的3名业主将小区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诉讼理由是开发商逾期交房。

  按照合同规定,这个楼盘应于2002年8月31日前交付。

  交付前三天,宁波建设委员会组织了“江东新世纪”住宅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会议,第二天,开发商拿到《江东新世纪住宅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会议纪要》,《纪要》中提出了12条整改意见。

  开发商一边落实整改,一边通知业主交付房屋,业主们陆续取钥匙,入住。

  2002年9月29日,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了《会议纪要》提出的整改要求,申领了竣工验收合格证。

  对此,有3位业主提出疑问,既然9月29日开发商才拿到验收合格证,说明8月30日交付的是没有合格证的房子,于是,3人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此案经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成立,判业主们胜诉,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业主违约金。

  一石激起千层浪,两个月后,140余名江东新世纪的业主联合,再次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但这次,开发商胜诉了。

  法院的解释:前后不一的判决为何出现

  同样的诉讼理由,江东区人民法院怎么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

  对此,江东区人民法院的戴院长解释道:“由于案件的标的不大,采用了独审制度,没有合议庭,法官在个人理解上总会出现偏差。”

  戴院长说,第二次业主们集体上诉,法院经过合议讨论,法官们达成一致,认为根据宁波市建委的文件,《会议纪要》可以作为验收合格的证明,并就此请示了上级法院。在此基础上,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戴院长透露,就第二次判决结果,业主已经向中院提起上诉,案件最后结果如何,现在还不好说。

  业界潜规则:会议纪要/验收合格界限不清

  根据宁波市建委有关规定,房产竣工后要由建委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会后签发《会议纪要》,《纪要》中提出一些整改意见,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再申请领取验收合格证(准用证)。从理论上来讲,《会议纪要》只是验收过程中的一项文件,不具备证明房产验收合格的效力,而且《会议纪要》比验收合格证容易取得。

  但在现实操作中,业界对《会议纪要》、验收合格证(准用证)之间界限区分不清,认定较为混乱,甚至一些产权登记部门也不做严格区分,看到《会议纪要》就做产权登记。“事实上各部门都默认了《会议纪要》作为验收合格证明的效力。”宁波中房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会议纪要》也不好拿,《纪要》中提起的整改意见都只是涉及一些小区绿化、清洁等小方面,工程安全、消防、质量等重要指标没有验收合格是无法拿到《会议纪要》的,实际上《会议纪要》代替验收合格证运行了很长一段时间。

  据了解,由于《会议纪要》与验收合格证明界限不清,导致业主与开发商在交付问题上纠缠不清,案件频发。

  宁波市建委也意识到房产交付环节急需规范,于去年出台文件明确规定,2003年3月1日之后,未取得《准用证》的房产不得交付,也不予核发产权证书。

  “但是,要将长期的习惯扭转过来还需要一个过程。”建委有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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