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解读(1):三大因素促使最低工资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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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9:3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加强工资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调整、制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依靠工资为生的普通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正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所言: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1993年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这位人士介绍,对这项工资法规进行修订,基于以下3个因素。 因素一:适应充分保障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推进,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长,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与此同时,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无论在调整时间上还是增加幅度上都略显不足。 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共享改革成果,有必要严格规定调整期限,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针对部分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素二: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1993年原劳动部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最低工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社会保险制度处于初建阶段,国家也尚未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考虑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已成为个人支出的必要组成部分,并直接影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当月的基本生活。因此,有必要将其列入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考虑的因素,并及时调整原有最低工资标准。 因素三:适应促进就业发展灵活就业形式的需要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原有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适应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此,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大连等省市根据实际需要,先后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制定并颁布了当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了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截止到目前,全国共有19个地区(包括省辖市)颁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但其中有8个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简单折算额来确定的,不能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统一和规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及时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在现行最低工资规定中增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