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办房产证 济南44业主告开发商获赔百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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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9:37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2月16日讯(记者 董震 实习生 张潇扬)省城一小区的居民买了商品房却办不下房产证,他们于是联合起来状告开发商。今天,44户购房者得到了一审胜诉的消息,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他们违约金总计100.3万元,其中获得赔偿最多的一户达3.2万元。 据悉,这是去年6月1日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省城判决的最大一起商品房纠纷案。
据本案的原告之一张先生讲,他是2000年7月与省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他交了34.5万元购房款后开发商交付了房子,但后来开发商一直没能按约定协助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去年7月份,张先生与其他购房者一起根据最高院的新司法解释,要求开发商“自交付房屋90日起按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赔偿他们,总计160万余元。 开发商称,公司是受济南市调整土地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才导致办理房产证工作拖延。2002年12月,他们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交齐后,已经符合办证条件,对此期间的违约公司愿意承担责任。但开发商同时认为,2003年1月20日起,由于又遇到济南市土地双查等,行政机关停止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致使办证工作再次拖延。对此后的违约,他们没有过错。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开发商应按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比率支付违约金。 法官同时还认为,2003年1月20日起,行政机关停止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从而导致开发商无法及时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在此情况下,购房者要求开发商继续承担此后的违约金不妥。最后,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44户购房者支付违约金总计约100.3万元。编辑:杨姝(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