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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不得用于发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0:36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近日,我省确定了农村中小学(不包括高中)学生人均公用支出经费的定额标准和开支范围。

  根据这个标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为:小学1~3年级不低于120元/生·年,4~6年级不低于16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240元/生·年。其中:杂费标准,小学1~3年级90元/生·年,4~6年级130元/生·年(含信息技术教育),初中190元/生·年;预算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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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小学10元/生·年,初中20元/生·年;从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小学不低于2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30元/生·年。19个困难县力争在3年内达到这个标准。

  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收入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调剂或截留。

  (本报记者 吴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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