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一工会副主席替职工维权竟遭除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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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0:59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综合消息工会是为职工争取合法利益的,但广东省阳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集团)原工会副主席杨观趣却在去年7月份被公司一纸行政处分决定除名。杨观趣称,这是由于他在职工加班、节假日休息、人员调岗、辞退和养老保险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提出不同意见而遭除名。杨观趣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决定撤销阳江集团的除名决定。但该公司不服,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一审判决杨观趣赢了官司。
事主:是公司打击报复我 杨回忆说,去年,按照阳江市社保局的要求,公司打算为职工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但方案是按照职工工作表现、职务高低调整。杨观趣认为这样做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并前后三次向公司领导反映,但公司对此建议置之不理。于是,去年7月17日中午,他将方案贴在一块木板上,并放在饭堂向职工公开。 杨观趣认为,作为工会副主席,他把公司的侵权行为公开,是符合职工利益的维权举措。但公司领导对此却大为不满,认为他煽动职工与公司对立,于是对他作出了《行政处分决定》将他除名。 公司:不服分配攻击领导 该集团的郑副总经理说,这次将杨观趣除名,是经过公司领导班子开会讨论决定的。原因有三个:一是杨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当年4月,公司决定调动杨的工作岗位,由他组建债务催收机构,负责公司债务催收工作。但杨拒不接受;二是杨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扰乱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三是张贴大字报,攻击公司领导班子。 市总工会:私自除名违反法律 阳江市总工会副主席张进生接到投诉后,马上前往阳江集团调查,要求公司收回除名决定,恢复杨观趣的工作。但公司领导对市总的要求未置可否。 阳江市总工会主席霍瑞莲说,按照《工会法》第17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另外,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阳江集团在未经公司工会和市总工会同意的情况下将杨观趣除名,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 一审:撤销决定补发工资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03年8月,杨观趣将阳江集团告上了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该集团作出的除名决定,补发从除名之日起至恢复工作日时的工资。 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撤销阳江集团于2003年7月25日对杨观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限阳江集团于本裁决生效3日内,向杨观趣支付3300元工资。 阳江集团对仲裁结果不服,2003年11月24日上诉至法院。12月17日,阳江市江城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阳江某集团对杨观趣的《行政处分决定》;支付杨观趣2003年8月起至撤销行政处分决定之日止的工资。 现状:原有职位仍未恢复 但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2004年1月7日,阳江某集团又出了一份《关于重新审定杨观趣违纪的行政处分的决定》,撤消公司2003年7月25日对杨观趣的《行政处分决定》,但对杨观趣多次的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并罚款200元。 针对此,杨观趣说,目前,公司虽然撤消了2003年7月25日的那份决定,但仍未恢复他的职位和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