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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要按“规矩”办事 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1:03 江南晚报

  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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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防止药品经营企业低水平重复,保证药品经营质量,改变药品经营企业“多、小、散、乱”的状况,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结构调整和集约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的同时,对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设置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开办诊断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的,作出了具体规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及以上各环节的工作时限和形式审查、现场验收所依据的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接受社会监督,防止企业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领证前的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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