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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24小时营业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2:06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记者张晓松)老百姓得病吃药从来不分白天黑夜。根据刚刚发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保证24小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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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同时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配备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为了解决农村用药问题,促进村级药品零售网点的发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而无药学技术人员的,可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配备执业药师。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在普通商场和超市内设立零售药店的情况,《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借鉴国外做法作出规定,在超市等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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