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政府向立法会介绍《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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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20:57 新华网 | |||||||||
新华网澳门2月17日电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17日向立法会介绍了有关《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的立法背景、法案内容及政府的立法取向,并回答了议员的提问。 陈丽敏说,为了规范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并确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进行选举,政府为此完成草拟并向立法会提交《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了现行有关选举法
法案规定,新一任行政长官候任人将由300人组成的、具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一人一票”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当地社会4大界别的各个社团选举产生,其中工商、金融界10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8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80人,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澳门立法会议员代表40人。 陈丽敏介绍说,根据法案,被提名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具备6项资格与条件: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具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放弃外国居留权;年满40岁;在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已作选民登记,且不属于无选举资格者。 法案规定,由不少于50名选委会成员联合提名,方可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采用绝对多数制,得票超过半数,才可当选行政长官候任人;若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一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则由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参加第二轮角逐,得票最多者当选。法案不采用自动当选机制,规定即使只有一位候选人,选委会也必须进行投票。 为了确保选委会的产生和行政长官选举的顺利进行,法案规定设立“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选举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新一任行政长官的选举最迟须在行政长官任期届满之前60天进行。 澳门特区立法会将于2月20日对该法案进行一般性审议,然后由立法会专门委员会进行细则性审议,之后交由立法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法案由行政长官签署生效。 现任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的任期将于2004年12月19日届满。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具代表性的选委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