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被判8年罚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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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2:36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李锐 引起全国瞩目的江苏省首起组织同性卖淫案,昨天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其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一审指控,自2003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宁先后伙同刘超、冷成宝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招聘“公关先生”等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经营的“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活动,从中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宁曾7次组织男性以人民币200元等价格进行同性卖淫活动。 被告人李宁对起诉书指控的组织卖淫犯罪予以否认,并辩解起诉书指控的7次犯罪事实不清。被告辩护律师陈议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无明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尚。 法院经查,被告人李宁在侦察阶段所作多份有罪供述及亲笔所写的悔过书,均证实了组织同性卖淫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指女性,也包括男性。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宁作为组织者,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庭审中,被告人李宁认为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并当庭提供检举材料一份。法院已将检举材料交给检察机关,目前尚未查实。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人李宁并未当庭表态是否上诉。 “当时,法官匆忙进行了宣判。”被告辩护律师陈议对晨报记者说。他透露,主审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当庭立即宣布宣判完毕,并将被告人李宁迅速带离法庭。“按照一般的程序,法官应该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陈议说,“但不知为何,当时竟没有这道程序。” (图片由杨岗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