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 8年“鸭吧”老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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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4:5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备受关注的江苏首例“鸭吧”卖淫案,昨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老鸨”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对于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案件回顾 2003年1月至8月,34岁的南京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制度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同年8月17日,李宁被警方抓获归案,检方在起诉书中查明列举了7次卖淫活动。 法院认为构成犯罪 昨日下午2时30分,李宁身披“80108”黄色看守服、神情沮丧地被再次押进秦淮法院1号大法庭的被告席。 此前针对本案,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性之间的金钱与性的交易就是卖淫,因此能否以组织卖淫罪追究李宁的法律责任值得商榷。但昨日下午本案判决结果的出台驳倒了这一观点。由于本案系不公开审理,故辩护律师如何作无罪辩护对大家来说是个谜。 新闻链接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据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