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遗体丢内脏家属状告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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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8:11 华商晨报 | |||||||||
晨报葫芦岛讯(记者 杨菊凤)尸体在家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被解剖,家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的死者父亲方德满和家人状告葫芦岛市公安局,索赔30万元。 2月17日,葫市中院当庭裁定,此案件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02年8月4日,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某煤矿井下一名叫方艳军的矿工在井下劳动时受伤,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几天后,煤矿对方艳军死亡作出了比照公亡处理的决定。然而当方艳军家人到殡仪馆瞻仰方艳军的遗体时,发现方艳军的遗体已经被解剖。方艳军的家人经过了解得知,方艳军遗体内的一些内脏被法医提取走了。 原来,煤矿为了弄明白方艳军的死因,对方艳军的家人提出想作尸检鉴定。方艳军的妻子说:“检查可以,但是不同意动刀解剖。”然而煤矿却找来了葫芦岛市公安局的法医,对法医说:“家属已经同意解剖。”于是公安局的法医就解剖带走了方艳军的部分脏器,拿到辽宁省公安厅作进一步检查。 家属在告赢煤矿,获得两万多元后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征得家属同意就解剖尸体,也违反了法律,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今年1月6日,方德满等三人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解剖行为违法,并且赔偿损失30万元。 2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法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口头宣判:公安局对方艳军遗体解剖,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负担。休庭后,原告方表示将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