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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鸭头”被判8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8:27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新闻索引

  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的江苏首例“鸭吧”卖淫案,昨天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老鸨”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对于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宣判结束后,神色沮丧的李宁嘴里嘟哝着:“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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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现代快报》、《南京晨报》供稿

  案件回顾

  招“公关先生”同性卖淫

  2003年1月至8月,现年34岁的南京人李宁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制度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同年8月17日,李宁被警方抓获归案,检方在起诉书中查明列举了7次卖淫活动。今年2月6日上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江苏省首例组织同性恋卖淫案。

  控辩焦点

  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

  昨天下午2点30分,李宁身披“80108”的黄色看守服,面色平静地被再次押进秦淮法院1号大法庭的被告席。此前针对本案,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性之间的金钱与性的交易就是卖淫,因此能否以组织卖淫罪追究李宁的法律责任值得商榷。但昨天下午本案判决结果的出台驳倒了这一观点。

  法院认为

  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

  针对李宁辩护律师提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况且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无明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招聘“公关先生”,并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李宁作为组织者,其行为侵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律师

  相关法律过于笼统有争议

  对本案提起公诉的一位女检察官认为判决结果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与他们当初提起公诉的目的是相一致的。

  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在全国是第四例,而江苏却是首例。现行法律对于这类案件规定过于笼统,并未对同性卖淫予以细化,仅公安部今年出台的文件,明确同性间性交易是为卖淫,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人李宁有罪,这是很有争议的。”

  新闻链接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声音

  四问辩护律师

  宣判完毕,为李宁做无罪辩护的陈仪律师平静地接受了采访。

  1、问:上海、北京都有过同性卖淫案的判决,此案虽是江苏省首例,却是全国第四起,为什么还要做无罪辩护?

  答:我国并不是个判例法国家,既然是“法无明文”,我应该为他做无罪辩护。

  2、问:这个判决出乎你的意料吗?

  答:不好说,在“法无明文”下有可能判无罪,有可能判有罪,不算什么出乎意料。

  3、问: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吗?

  答:是的,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一种社会价值取向。这说明,组织同性卖淫不再是以往《治安管理条例》所能处理的了,已进入《刑法》的管辖范围,起了一种震慑作用。

  4、问:李宁说“判得太重了”,怎么看?

  答:我想李宁是相对于事实而言,所以对这种有争议的案子还是要尽快填补法律空白。比如说一旦对组织同性卖淫定罪,量刑是否参照异性卖淫来定,这是个现实问题。不然靠法官自由裁量,很难说清是判重还是判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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