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可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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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8:35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因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敷衍塞责、故意拖延办案时间,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一项规定。周喜丰 周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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