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起组织同性卖淫案一审宣判 “鸭头”被判八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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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8:52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南京专电昨日下午,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的江苏省首起涉嫌组织同性卖淫案在秦淮法院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李宁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 本案在庭审前及庭审中,同性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就成为一大争议焦点,李宁的辩护人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对于这个“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