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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后药店须24小时营业 药店:成本高收入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9:00 东北新闻网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部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办法》中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针对这一规定,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及沈阳的一些药房。

  药监局 一部分药店可能达不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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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据了解,这在以前仅仅是对医保定点药店的要求,但此次却是对所有药店提出的。按照《办法》规定,4月1日后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须立即满足此项要求,而老的零售企业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换证前达到此项要求。

  沈阳市药监局市场处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因此对《办法》中的内容不了解,但是就现在沈阳市零售药店的经营状况来看,目前我市登记注册的药店共计1800家,如果只是单纯的规定24小时营业,许多药店都可以做到。不过,如果对售药人员有要求,比如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等相关“软件”要求,一部分小药店将不能达到要求。

  药店 夜间经营成本高收入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沈阳能够在夜间正常经营的药店并不多,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几年来他们一直在向顾客提供夜间售药服务,公司为此投入不少人力物力。记者在对几家夜间经营药品的药房采访中了解到,夜间经营成本非常高,一方面买药的人减少,另一方面药房的投入、企业安全问题都要考虑,一家药店为适应新要求估计人员工资加上水电每店每月增加成本千元左右,此外,防损的管理难度也加大了不少。(辽沈晚报陈琦岩) [责任编辑: 蔡轶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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