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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协议引发生育权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9:1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急于离婚夫妻签约中止妊娠

  25岁的广西大新县姑娘李霞十多年前经他人撮合认识了广西崇左市太平镇青年张敏。经过两个多月的交往,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的头两年,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小两口在崇左做起蔬菜买卖,起早贪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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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观。

  谁知丈夫张敏迷上了赌博,这个家再也没有了宁静的日子。妻子李霞一次次规劝和眼泪,换来的是丈夫的打骂。眼看着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在赌桌上渐渐流失,悲愤交加的李霞于1995年5月20日,向法庭起诉要求与张敏离婚。此时,她发现自己已怀孕3个月。张敏得知后不同意离婚,但由于李霞铁了心要离婚,无奈张敏提出必须中止妊娠才能离婚的要求,急于离婚的李霞与张敏签订了一份终止妊娠协议书。

  随后,李霞撤诉,当年6月28日,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张敏给李霞400元作为手术费用。不久,李霞回到大新县老家生活。此后,她一直没有嫁人。

  女方毁约生下女儿

  离异后的李霞,不久就对那张终止妊娠协议书后悔了。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一直是她婚后多年的梦想,虽然她也知道,一个离婚的女人要独自抚养一个孩子是多么艰难。犹豫再三,李霞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当她把决定辗转告诉张敏时,张敏极力反对,明确表示当初离婚时已经有协议书,李霞如果不遵守协议执意把孩子生下来,所有的后果应由李霞承担。

  1995年10月,李霞生下一个女孩,取名李艳。孩子生下后,张敏拒绝前来看望。此时的张敏已找到意中人,他不想让刚出生的孩子影响自己今后的生活。李霞自己也认为,当初离婚时双方已有协议,自己反悔将孩子生下来,是单方毁约,不应该再找张敏的麻烦。李霞心想,家里条件还可以,自己年轻能干,抚养一个孩子应该没有问题。

  时间一晃,到了2002年2月,李霞的父母相继病逝,李霞一下子失去了家庭靠山,而她自己也由于长年操劳,身体大不如前。此时的李艳已经6岁,到了上学读书的年龄,李霞开始感到独自抚育孩子的艰辛,于2003年4月,带着孩子就抚养问题找到张敏。但是,张敏断然将她们拒之门外。

  流产协议是否有效?

  2003年8月12日,无奈的李霞以张敏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为由代女儿李艳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敏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直至李艳能独立生活为止。

  10月24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张敏向法庭出示了终止妊娠协议书并认为自己履行了给付李霞一定的补偿手术费用的义务,这份协议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李霞违约生子故可免除其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而且,自己再婚后又生儿育女,负担非常重,能力有限。在庭审的唇枪舌战中,已8岁的李艳惊恐地坐在母亲身旁,她的眼里充满了泪水。

  对于这个“违约”出世的孩子,男方有无抚养义务———这一奇异的抚养纠纷随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发了人们对生育权的争论。人们关注着这一案件的发展。

  日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订立的中止妊娠手术协议对女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妇女自己决定,属于其享有的一种特殊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任何的限制。李霞离婚后反悔并生下了孩子,是行使生育权的表现。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父母离异而免除,故被告张敏拒绝负担女儿的抚育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被告张敏每月给付女儿李艳抚育费12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判决后,张敏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张敏在银行给女儿李艳建了一个存折,按照法院判决定期存入抚养费。(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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