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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制定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9:20 金羊网-新快报

  首次全面界定夫妻财产新快报记者 杜巧巧

  深读指引:《婚姻法》是我国建国后制定的第一个法律,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广受关注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于这一司法解释涉及千家万户,社会覆盖面极广,第二天全国各媒体都以大篇幅详细报道了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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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此次通过报纸、互联网络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新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成为重点,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婚姻家庭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作了重大的修改,最引人注目的是:股份、股票,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都被界定属夫妻财产。对财产的规定更加全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詹礼愿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这次对财产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不仅注重有形财产,也注重债权债务。

  关秀芳 婚姻家庭问题专家

  法律制定者更加广泛地听取公众的意见,将使得法律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

  魏秀玲 广东商学院法学教授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虽然从形式上体现为对夫妻各方补贴,但性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淑美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主任

  第24条对保护妇女利益不是很有利。

  司法解释历史上的“第一次”

  早在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了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将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最高院。

  由于社会各界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关注程度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久前,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了部分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司法解释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黄松有副院长介绍说,公开征求意见后,最高院民一庭直接收到群众来信200多封、网上意见400多条,共30多万字。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现在公布的《解释(二)》中几乎每一个条文都有改动,有些甚至是重大修改。

  司法解释不再是法院一家独揽

  许多专家学者对这样的“第一次”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詹礼愿博士说,以前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主要是从方便法院审判的角度出发,因此往往是一家独揽,一般都只在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很少向法院系统以外的社会团体或个人征求意见。而这一次则是面向全社会公众,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稿》,任何人都可以发表意见。这说明了如今的司法解释不仅注重方便审判,也重视审判带来的社会效果。

  广州市律师协会意见受采纳

  詹博士同时还是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他说,从互联网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后,广州市律师协会就十分重视,召集了民事专业委员会及处理婚姻案件的资深律师,结合南方婚姻家庭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律师的角度提出了修改意见。他很自豪地说,虽然这不是他们的任务,最高院并没有向他们征求意见,但他们认为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更应该主动参与,人民法院报也曾在相关文章报道了这件事。他很高兴他们提出的一些意见得到了最高院的采纳。

  公开立法更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见

  婚姻家庭问题专家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关秀芳副研究员将过去和现今的立法做了个对比,她说,过去的立法往往是秘密进行的,公众根本不知道。多数都是各个部门自己制定法律法规,没有多方面听取意见,容易产生偏见,偏向保护某个部门利益。别人制定出法律,老百姓只管遵照执行。这样容易出现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公众不理解,不支持,法律在实际中难以得到真正贯彻实施。

  而现在,不仅人大的立法早就开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而且司法解释的制定也开始让公众参与进来。她认为,公众虽不是专业人士,提出的意见可能不尽正确,但可以为法律的制定修改提供参考意见。法律制定者更加广泛地听取公众的意见,将使得法律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公正、科学,具有贯彻实施的民主基础。特别是婚姻法和每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建国后我国制定的第一个法律就是婚姻法,所以其司法解释的制定更加需要听取公众的意见。

  夫妻财产条文占2/3 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成重点

  黄松有副院长说,《解释(二)》除对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等案件时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重点放在夫妻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等方面。简单数一下就会发现,关于夫妻财产的条文占了全部解释的三分之二。

  股份、股票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也属夫妻财产

  为什么这次的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问题上,詹博士解释说:

  第一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财产的类型、数量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股票,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等。而对此婚姻法及解释(一)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践中无法可依,争论很多。

  詹博士还指出,这次对财产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不仅注重有形财产,也注重债权债务。不仅关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也关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的债权债务以及婚前财产。从立体角度看,法院审判的眼光开阔了。

  关秀芳说,经过改革开放,人们对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的态度观念都有了很大变化,而家庭里面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比如包二奶、婚外恋等,种种原因导致离婚率提高,离婚时对财产的争议也就越来越大。

  1、个人投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为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读

  广东商学院法学教授魏秀玲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此处个人财产,系指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明确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例如男方婚前拥有一万美金,婚后,将此一万美金投资购买了某B股股票,现该股票升值至10万美金,此10万美金收益虽然来源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1万美金,但本质上已不再是原物,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虽然从形式上体现为对夫妻各方补贴,但性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住房补贴是福利分房取消后货币分房政策的体现。住房补贴是个人劳动报酬的另一种体现形式,住房公积金也是如此,在住房公积金中,一部分本身就是个人所得的积累,另一部分是所在单位对个人的福利体现,两部分组合形成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财产的性质,当然系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债务怎样分担?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解读

  詹博士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乡镇企业家王某身家千万,但其结婚后债权人找他要钱,结果却发现他突然成了个穷光蛋,根本没钱还,所以即使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决他还钱也没用。

  债权人的律师经调查才发现原来王某趁着结婚的机会把财产全部或者大部分都转移到妻子名下了,这样他自己名下就没有财产。而婚前的债务是与女方无关的,所以债权人找王某的妻子也不行,只有吃哑巴亏。

  詹博士说,这种通过结婚规避债务、转移资产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更加完善了,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类似问题。

  3、婚姻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读

  现在的婚姻观念更加地开放,夫妻经济上也更加独立,所以许多年轻人就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夫妻一方在外面借的钱要看作夫妻共同债务。

  詹博士说,这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因为夫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在法律上讲,夫妻一方是另一方利益的当然代理者,所以,当夫妻一方向其他人借债时,善意债权人有权做合理设想,设想其借债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比如我借钱给张三,怎么知道他是自己一个人花,拿去包二奶或者赌博,作为善意第三人,我当然设想的是他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目的,买了电视或者洗衣机都是供家庭一起使用的。”

  4、同居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读

  詹博士说,国家不支持同居关系,出了问题自己承受结果。

  但是涉及到合法权益的,法院就要介入。比如涉及孩子抚养问题,孩子是无辜的,孩子有合法的权益要得到保护;一方有配偶的同居关系,这就涉及配偶一方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所以,解释同时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魏秀玲说,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同居不属于我国现行《婚姻法》调整的范畴,我国法律只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除此之外的同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男女两人均未婚,但同居关系已持续很久,双方共同租房,共同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与正常的夫妻生活相差无几,此时,人民法院只能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有处理权,但对同居关系的解除,则不能受理。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据统计,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90%。而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所占比例接近30%,达到128万件。这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会带来什么影响呢?它制定得好还是不好,各界人士的看法如何?

  有利于改变审判混乱现象

  专家们普遍认为解释总体上是非常好的。詹博士说,这部新司法解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做到了与时俱进。由于对许多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强了操作性和实用性,也让公民、律师、司法人员增强了婚姻案件处理结果的可预见性。另一方面,将使得今后法院的审判更加有章可循,有利于改变过去审判的混乱现象,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判决,有利于消除法院之间的法律冲突。

  司法解释注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黄松有副院长在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的采访时说,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实际上是将司法为民的思想转化为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它对于促使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和谐稳定,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将给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更加统一、明确的依据,将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再次,将会给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这次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比较注意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比如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考虑到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性,在财产处理时都注重对女方权益的保护。

  对于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不足,专家们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应由法律明确界定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的黄淑美主任说,新司法解释总体上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但有些方面还是不足。她举了一个省妇联权益部曾经办理的案件。

  肇庆妇女阿连与伦某结婚9年多,却意外地发现丈夫有两张结婚证,而且第二张结婚证上的女方还是自己的堂妹廖某。在当地妇联、司法局的帮助下,阿连试图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惩处丈夫,多次告丈夫犯有重婚罪,但至今不但没有结果,她还莫名其妙地被丈夫“制造”的50万元债务缠身:2001年9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送来了一纸判决书,阿连和伦某于1996年9月24日与黄岗信用社签了《抵押贷款合同》,他们欠下信用社的100万元债务,阿连作为伦某的妻子要承担50万元。

  黄淑美说,这种在离婚时才出现的债务,夫妻一方对该债务否认或者不知情,而最终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案例很多,所以她们在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中就特别提到,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限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在法律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做严格的规定,如借据必须经夫妻双方签字认可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等,以防止伪造债务、恶意串通等侵犯夫妻一方财产权的行为。

  但是最高院并没有采纳她们的意见,所以她对第24条不是太满意,认为对保护妇女利益不是很有利。

  修改《证据法》有效制裁虚假证据

  对此,詹博士认为虽然实践中恶意伪造债务的很多,但这是证据问题,不是立法本身问题。所以,问题不在于应该修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而是应该修改《证据法》,具体规定应怎样有效制裁虚假证据。而且,在《证据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追究其婚姻诈骗的责任。

  重大误解达成的离婚协议可要求变更

  魏教授对第九条提出了意见,她说,《解释》强调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如一方或双方反悔要求变更或撤消的,必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既便起诉了,但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其请求也得不到支持。

  对于此条,忽略了涉及重大误解,情绪失控等情形下达成的协议。例如,男女双方,男方熟悉经济,学识渊博,女方却无任何社会、经济阅历,当男方持有某公司股份时,对该股份的价值,女方凭其自身的能力,根本无法判断,男方也未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就轻易说服女方放弃上述财产或少分,此时女方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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