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人高晓松名誉官司胜诉 8家媒体被判赔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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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9:30 新华网 | |||||||||
日前,朝阳法院审结了著名歌手、音乐制作人高晓松诉19家媒体侵害名誉权系列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8被告停止刊载有侵害原告高晓松名誉权内容的文章;书面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近12万元。现除1名被告表示上诉外,其它判决已经生效。 2000年9月,国内女歌手筠子自杀。因传闻说筠子曾和高晓松发生过恋情,某报对高晓松进行了电话采访并将采访内容刊登。事后,高晓松声称没有接受过该报社的采访。该报社
2000年10月,又有多家媒体刊登了高晓松经纪人戴粼谈高晓松的文章。这些文章中使用了“不负责任”、“心狠手辣”、“恶毒”、“利欲熏心”等文字。高晓松认为,这些报道对其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 朝阳法院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对11家媒体撤诉。就高晓松和其他8家媒体的纠纷,法院认为,上述8家媒体未经审核,在相对短的时段内,集中、连续刊登了针对原告的不同内容的多篇文章,且存在许多贬损性文字,该做法已超越了客观报道、正当监督的范畴,造成了高晓松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侵害了其名誉权。(记者颜斐通讯员 苏亚宁 张雯):(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