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媒体被判向高晓松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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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9:50 新京报 | |||||||||
歌手高晓松诉19家媒体侵害案审结 本报讯(记者孙于泳通讯员苏亚宁)国内19家媒体因刊登有损歌手、音乐制作人高晓松名誉的文章而被告上法庭一案审结。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没有和高晓松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8家媒体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一次性赔偿高晓松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近12万元。
据了解,2000年9月,国内女歌手筠子自杀。因传闻说筠子曾和高晓松发生过恋情,武汉某报称对高晓松进行了电话采访,并将采访内容刊登,后引起了其他媒体的关注。后因高晓松声称没有接受过该报的采访,该报社经核实,发现当时的采访对象是国内另一男歌手,并非高晓松本人,该报遂对此次采访事故刊登了更正和道歉申明。 10月,筠子的母亲将一封未加标题的书信交给媒体,指责高晓松是“不负责任的感情骗子”、“夸夸其谈”、“目中无人”等,被19家媒体加注标题后,以全部抄录或者部分摘抄的方式进行了转载,其中一篇文章是引自武汉某报采访失误的内容,但对武汉某报更正的情况,在文章中没有体现。经查,2000年10月,原《文化××报》刊登了题目是《克扣报酬解雇经纪人高晓松又玩过河拆桥》的文章,广东某报刊登了《经纪人含泪投诉高晓松“心太狠”》等5篇文章,上述文章由高晓松经纪人戴粼提供。戴粼和高晓松因工资及相关待遇等问题产生争议,并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谈话。在高晓松不知情的情况下,戴粼对谈话进行了录音。上述被告对这些文章进行了转载,使用了“不负责任”、“心狠手辣”、“恶毒”、“利欲熏心”等文字。 高晓松认为,上述行为在社会上给其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请判令19家媒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各支付精神赔偿金5万元、经济损失2818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因高晓松系国内知名音乐制作人,其所诉媒体众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朝阳法院进行了大量的庭前调查等工作,最终促使高晓松和其中11家媒体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就高晓松和其他8家媒体的纠纷,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8家媒体未经审核,在相对短的时段内,集中、连续刊登了针对原告的不同内容的多篇文章,且存在许多贬损性文字,该做法已超越了客观报道、正当监督的范畴,造成了高晓松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侵害了其名誉权。 法院认为,8家媒体虽然举证证明其也刊登了来自高晓松方面的文章,但就刊出的文章数量及内容看,尚不能支持其抗辩的所谓“均衡报道”的主张,其认为报道没有失实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高晓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给予支持。目前,除1名被告表示上诉外,其他判决已经生效。(来源:新京报) | |||||||||